第(3/3)页 “你们竟然还好意思指控我防卫过当?” 这可把他王牌特工的心态都要给气崩了。 可面对詹姆斯义愤填膺的质问,林新一却只是公事公办地回答道: “一码归一码。” “我作为执法者,当然得依法办事。” “至于警视厅对您造成的困扰,我相信会有人负起责任的。” 反正不是他。 他一个鉴识课管理官,哪用得着帮搜查一课背锅? 就算最后需要领导出面鞠躬道歉,那也是坑了松本警视、小田切部长、或者更上面的高层领导。 这样固然很丢脸。 但回顾警视厅过去的“光辉历史”... 他们搞的冤假错案加起来都能出一本书了,谁还怕这一次失误带来的耻辱? 那些高层领导早就在多年实践中把自己练成了“鞠躬仙人”,谢起罪来那叫一个轻车熟路。 “詹姆斯先生,我无条件支持你起诉警视厅的失职行为。” “别说是你了,我自己都想告它。” 詹姆斯:“......” 林新一三言两语,就把愤怒发难的詹姆斯打得没了气焰。 然后他又义正严词地唱起高调: “让您身陷险境自然是警视厅的过错。” “但另一方面,您也的确涉嫌防卫过当,甚至是故意杀人。” 一顶顶大帽子扣了下来。 但林新一这真不是在胡说八道。 “我只是在本着警察的原则还原真相。” “相信我,作为法医,我不会在我的专业领域冤枉人的。” 詹姆斯的脸更黑了: 胡说八道! 你还不会冤枉人? 秀一和卡迈尔可都差点被你坑成“深海二号”了! 这混蛋可真是不要脸! 詹姆斯在心里愤怒地骂着。 可林新一真没有说假话。 他说的是“不会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说胡话”——上次和赤井秀一的交手算谍战,不算刑侦,更不在他的法医专业领域之内。 在以法医身份出场的时候,他是不会用那种捏造证据的下作手段的。 而这一次,林新一也是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,在法律的框架下严谨地提出指控: “你真的涉嫌违法了,詹姆斯先生。” “以一己之力反杀3名持枪歹徒,这在米国当然是无可置疑的正当防卫。” “但我大核自有国情在此!” 林新一微微一顿,才语气微妙地问道: “詹姆斯先生,你知道曰本是怎么判定‘正当防卫’的吗?” 詹姆斯心中一沉。 他是个曰本通,当然对曰本的法律有所了解。 曰本虽然早就自称脱亚入欧,如今更是处处奉米国为师为父,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大一部分与米国不同,反倒与隔壁的某亚洲大国有些相近。 比如说那糟心的未成年量刑标准。 比如说对“正当防卫”的解释判断。 类似昆山龙哥的案子,在曰本也发生过。 而曰本还有一个案例更加经典: 千叶县西船桥站,一醉酒男性在月台上搭讪一女性并试图触碰,该女性在闪躲之际,男性出于惯性跌落月台被列车撞死。 事后该女性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,辩护方以正当防卫抗辩,在当时引起一阵轩然大波。 虽然此案法院最终判了正当防卫成立,但曰本对“正当防卫”的判定之严苛、谨慎,自此事也可见一斑。 而林新一出于工作需要,业余时间也详细地向妃英理学习过曰本的法律。 说到正当防卫的话题时,妃阿姨的建议是: 能跑就跑,尽量不要抵抗。 这是来自律师的专业建议。 而当林新一提到她女儿曾经好几次“正当防卫”把人打进icu的辉煌经历,妃律师就又义正词严地帮女儿解释了: 这当然是因为小兰有个厉害的律师老妈。 咳咳... 这当然是因为她的“正当防卫”都合理合法。 在曰本《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》的多数案例中,正当防卫需遵循“条件对等原则”。 也就是人数、武器、体格等条件上的对等。 n打1,持刀砍空手,壮汉打小姑娘,那都不算条件对等,不能看作是正当防卫。 而小兰她只是一位身高168cm、体重不到100斤的,赤手空拳没有防身武器的,娇滴滴的未成年小姑娘。 面对穷凶极恶的成年歹徒,她怎么反抗都不算过分。 因为双方的条件是不对等的。 “可我和那些歹徒,‘条件’也不对等啊!” 听着林新一的解释和指控,詹姆斯忍不住辩解道: “歹徒有3个人,我只要1个。” “歹徒有枪,我是赤手空拳。” “歹徒都是壮年男子,而我都已经老得有了白头发。” “这还不算正当防卫?!” “一开始算。”林新一给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回答:“但后来不算。” 他笑得很是不怀好意。 如果是面对一般的受害者,他其实不愿意抓这些细节。 毕竟一般受害者在那种万分危急的情况之下,能夺械反杀、保住性命就不错了,哪还有功夫考虑怎么防卫才算正当? 如果可以的话,林新一更愿意在条件允许的范围之内,尽可能地在报告上帮受害人说些好话。 但这詹姆斯可不是一般人。 他是职业特工。 是敌人。 这就不能怪林新一依法办事了。 毕竟法律本来就是这么规定的: “要知道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,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。” “所以正当防卫在何时开始、何时结束,向来是一件需要慎重把握的事情。” “如果掌握不好收手的时机,就很容易导致防卫过当。” “而我有证据表明:” “詹姆斯先生,你在击杀那最后一名歹徒的时候...” “有防卫过当、甚至故意杀人的嫌疑!” 第(3/3)页